质检总局关于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2017年第53号
根据对阿富汗藏红花风险分析结果,经中阿两国主管部门协商,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阿富汗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农业、灌溉和畜牧部关于阿富汗输华藏红花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近期,双方就落实《议定书》相关技术问题达成一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准予符合《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见附件)的阿富汗藏红花进口。
附件: 进口阿富汗藏红花检验检疫要求
质检总局
2017年7月6日